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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2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现货大宗商品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参与仓单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及其他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立统一交收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对仓单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以及风险控制等适用本办法。

交易中心、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融资银行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

第四条 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中心已上市商品的仓单。

第五条 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商品的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章

第六条 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会员资格,参与交易中心仓单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从事经营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相关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五)企业法人出资或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资产达到交易中心规定金额(具体金额由交易中心根据商品调整);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线上交易初始会员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易风险说明书》《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易会员须知》《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会员入市交易协议》等,会员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会员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后,参与仓单交易。

第十条 仓单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提交虚假开户材料的;

(二)出借或变相出借会员资格给他人使用的;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会员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50万以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四)其他可能影响会员履约能力的情形。

会员未及时向交易中心履行通知义务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造成交易中心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履约完毕或者被终止其所有仓单交易的义务、结清其资金以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中心提交注销会员资格申请。交易中心核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注销其交易账户。

会员未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等方式,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官网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指定交收仓库仓单。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参与仓单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进行挂牌交易的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商品的注册仓单;

(二)仓单有效期符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挂牌方式分为整批挂牌和分批挂牌。

(一)整批挂牌是指卖方会员单次挂牌出售一张或者多张仓单,买方会员摘牌时应当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仓单。

(二)分批挂牌是指卖方会员单次挂牌应当出售多张仓单,并填写最小摘牌张数。买方会员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仓单,购买仓单张数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是指采用分批挂牌的情况下,卖方会员设定允许买方会员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张数。最小摘牌张数应当小于本次挂牌的仓单总张数,且大于等于1张。

会员通过整批挂牌或者分批挂牌方式挂牌多张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商品、仓库、商标、品级均相同。

第二十条 仓单挂牌交易的报价方式为全价报价。全价报价是指卖方会员在挂牌时填写挂牌仓单固定单位价格的报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仓单挂牌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会员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 仓单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办理入库。卖方会员将所售商品运送至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验证,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二)注册仓单。卖方会员向交易中心提请仓单注册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签发注册仓单。

(三)卖方挂牌。卖方会员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仓单的商品、数量、仓库、商标、品级、挂牌价格、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四)买方摘牌。买方会员确认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仓单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查询仓单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当日挂牌信息、当日摘牌信息、成交情况、实时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会员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会员进行当日结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每个交易日对仓单交易进行逐笔收付。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仓单交易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和划转。

会员银行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注销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仓单交易专用资金账户和会员交易资金账户办理。

第三十条 仓单交易业务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会员付清摘牌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并经交易中心确认,完成货款划转和仓单过户。

第三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过户费等相关款项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会员当日资金余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日资金余额=上一日资金余额+当日收入货款-当日支付货款+入金-出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当日仓储费-当日过户费-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以在交易日盘中提交出入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仓单交易专用资金账户与会员交易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第三十四条 会员当日可出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可出金额=出金时资金余额-当日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向会员提供资金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进行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根据当日过户和仓单持有情况为仓库代收仓单交易发生的过户费和仓储费。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交易中心于前一交易日收取该时间段的仓储费。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向卖方会员支付货款时,将暂扣摘牌仓单总货款的20%作为违约行为的保证,用以卖方会员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约金的扣划,如违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卖方未按时交付增值税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卖方须承担全部损失。

第四十一条 买卖双方会员完成仓单过户后,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纸质结算凭证作为双方商品销售凭证,以备双方会员财务记账,交易中心每月25日邮寄结算凭证。

第四十三条 卖方会员应当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买方会员指定的地址。

第四十四条 买方会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确认收票,交易中心根据买方指令清退卖方发票订金。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410个自然日的,卖方会员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发票违约金;迟交1130个自然日的,卖方会员每天支付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超过30个自然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支付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

第六章 交收业务

第四十六条 仓单交易实行当日交收制度。买卖双方会员采取仓单过户的方式实现交易标的仓单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双方会员在成交当日完成仓单过户。

第四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协助办理仓单交易交收业务。

第四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结算完成以后,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可以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查询每日仓单过户数据。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指定交收仓库代收并划转会员参与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储费和仓单过户费。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及时向会员开具仓储费和仓单过户费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五十条 仓储费和仓单过户费的收取标准参照交易中心相关商品的仓储费和仓单过户费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仓储费按日根据实际重量向标准仓单所有人收取(支付至交收当日),仓单过户费按次根据实际重量向买方会员收取。

第五十一条 仓单过户后,若买方会员对仓单的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参照《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招拍挂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其认为报价严重超过该仓单市场参考价的仓单挂牌行为,有权采取撤销、暂停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仓单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八章 违约违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仓单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承担继续履约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一)买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全额货款;

(二)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一)涉嫌实施市场禁止行为的;

(二)提供的开户资料以及其他资料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会员义务等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市场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员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有仓单数量优势、信息优势等影响仓单交易价格;

(二)会员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对倒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三)利用仓单交易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出现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时,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对会员违规挂牌予以撤销,对已成交交易的价格不予公布和统计等措施。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违规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银行,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会员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参与仓单交易业务资格;暂停、取消指定存管银行参与仓单交易业务资格及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经交易中心调查发现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仓单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仓单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可以对仓单交易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出金、撤销挂牌等紧急措施。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仓单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仓单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以及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的仓单交易各种公告信息。

第六十二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仓单交易信息包括:商品、最新价、成交量、成交金额等。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六十三条 会员、指定银行、指定交收仓库、信息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因参与仓单交易业务而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要求,交易中心可以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相应保密规定。

第六十四条 会员、指定银行、指定交收仓库、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会员、指定存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信息服务机构参与交易中心的仓单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交易中心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六条 为交易中心仓单交易信息发布及日常信息管理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存管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仓单交易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六十八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由交易中心官网另行公告)提请仲裁。

第十二章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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