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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招拍挂交易资金的结算行为,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单向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则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的结算管理行为。

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的交易订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违约金和货款等。

第四条 交易订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会员在订立交易合同时,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在会员的交易资金账户中冻结的用于保证成交合同履行的部分资金。

第五条 交易手续费是指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现货招拍挂交易时,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由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费。

第六条 交收手续费是指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现货招拍挂交收时,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由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费。

第七条 违约金是指会员在达成电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后,在交收过程中,违反与交易对手方之间的约定或交易中心规定,需要支付给交易对手方或交易中心的资金。

第八条 货款是指参与交易的买方会员(以下简称“买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交易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卖方”)的货币资金。

第三章 结算服务机构

第九条 交易结算服务机构包括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或其他机构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负责会员交易资金监管、结算的银行机构。

第十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或者区域重点银行;

(二)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功能;

(四)拥有完备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拥有专业技术人员;

(六)交易中心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成为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应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相关业务手续,并为交易中心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其他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可参照上述执行。

第四章 结算部门

第十二条 结算部门是指交易中心设置的负责结算业务的部门。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统一的结算、资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十三条 结算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办理交易交收结算业务;

(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

(五)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五章 日常结算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管理会员的交易资金。

交易中心对会员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在交易中心开立交易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对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与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会员的入金和出金在专用资金账户和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第十七条 会员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划拨在第三方银行的管理下办理。会员的开户资料必须与绑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完全一致,一个银行账户只能绑定一个交易账户,形成捆绑式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按日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资金、订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入金:会员的交易资金从其专用资金账户通过结算银行提供的入金渠道划入到交易资金账户。划入到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

第二十条 出金:会员从交易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由结算银行提供的出金渠道将该笔资金划入到该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交易资金出金实行T+1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因涉嫌违法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因民事诉讼被法院正式立案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于每日交易闭市后,根据当日交易成交价对会员成交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看《资金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资金明细表》是会员当日的现货招拍挂交易记录与结算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及时阅读《资金明细表》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日《资金明细表》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不承认且禁止会员代理他人结算,会员违规代理他人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交收结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货、票、款一致的原则负责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会员交易资金账户对交易进行登记和结算。交易中心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进行交易结算。

第二十八条 交收结算具体流程遵照《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中心有权将违约方的部分或全部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具体违约处理方式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买方在商品交收结束后,当日内未向交易中心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对当批/次所提商品的认可。提交的质量异议根据《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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