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购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本交易规则是交易中心组织会员进行现货及中远期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结算、风险控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现货及中远期场外撮合(线上贸易)的交收、结算、风险控制及纠纷处理适用《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及交易中心已制定并经交易中心官网等途径公布施行的有关制度、规范、指南、行为准则、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石油化工产品现货及中远期协议的场外撮合交易。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交易中心现货及中远期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一切行为。
所有参与交易中心现货及中远期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会员、经纪商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同时,向会员提供仓储、运输、金融、信息等第三方服务的单位、个人及交易中心职员均应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场外撮合(线上贸易)交易品种
第五条 交易中心现货及中远期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品种有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烯烃产品、芳烃产品、橡胶、沥青、甲醇和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石油化工类品种以及中远期协议,以交易中心官网(2815.yoassociates.com)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特定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交易日、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七条 电子合同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平台订立的现货购销合同。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中心负责对会员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八条 中远期协议是指交易中心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收一定数量标的物的中远期协议。
第九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交收日期、交收地点、交收方式。
中远期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协议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停板幅度、协议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收日期、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低交易订金、交收方式、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十条 合同和协议均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均为含税价,其他合同或协议形式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经纪与撮合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提升平台服务能力设置经纪商(贸易商)角色,提供场外撮合、报价和交收服务。
第十二条 经纪商是指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石油化工产品市场服务协议,由交易中心授权其为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进行市场开发、报价、场外撮合、协助交收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委托经纪商进行现货及中远期协议交易的,必须事先取得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资格,并与经纪商签订《经纪商服务协议》。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仅为石油化工行业机构会员,交易中心不接受个人投资者成为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
第十四条 经纪商在接受会员开户申请时,须向会员提供《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线上贸易)交易风险说明书》,会员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十五条 经纪商在接受会员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申请时,需与会员签订《经纪商服务协议》,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十六条 经纪商应按交易中心规定将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中心审核备案;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交易编码制度,经纪商和会员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十八条 经纪商接受会员买卖委托,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经纪商的授权经纪人员在接受会员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授权经纪人员签字并标记时间,其中一联交会员收执。
第二十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成交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成交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三)意向价指令:指执行时经纪商按照意向价为基准,向对手方询价的指令;
(四)取消指令:指会员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一条 交易指令在会员约定时间期限内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提出变更或撤销指令。
第二十二条 经纪商对其代理会员的所有指令,通过其所获取的买卖信息或交易中心报价系统提供的信息,通过场外撮合的方式促成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纪商有责任如实向会员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会员准备交易结算报告。会员有权按照交易中心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纪商应按会员的委托进行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并为会员保守交易秘密。
第二十六条 经纪商对其名下的报价真实性,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会员对自己委托的交易指令负全部责任。会员有向交易中心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章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经纪商对外发布要约,由经纪商询价撮合成交,提交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某种现货商品或中远期协议买卖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时,应与交易中心认可并公示的经纪商签订经纪撮合协议,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经纪商应按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纪商应对会员提交的交易意向申请、报价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各方可以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对手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会员在提出交易申请时可以设置现货订金条款,明确现货订金的交纳金额及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电子合同的订单价格是指经经纪商撮合成功,交易中心登记,买卖双方确认的,在合同约定交收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若存在其他价格形式,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员进行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收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现货订金制度。现货订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合作银行开设以交易中心全称为抬头会员订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交易资金,该账户与交易中心分离,独立运作。
订金是指会员在交易中心会员订金专用账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订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中心按会员持有合同的一定比率收取订金。交易中心可调整订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会员可用货权凭证或交易中心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订金。
第三十八条 经纪商在受理会员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会员的指令与其接收到的其他会员的委托指令进行场外撮合交易。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场外撮合(线上贸易)的原则为将买卖申报指令以最优价优先、最大量优先、时间优先进行撮合。
第四十条 最优价是指当存在多个买方买入量等于一个卖方卖出量时,选择最高价为成交价;当存在多个卖方卖出量等于一个买方买入量时,选择最低价成交。
第四十一条 最大量优先是指当存在多个买方买入价等于一个卖方卖出价时,选择买入量最大的买方优先撮合成交。
第四十二条 时间优先是指当存在多个买方买入价、买入量等于一个卖方卖出价时,选择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买方优先撮合成交。
第四十三条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买卖申报经经纪商撮合成交后,由经纪商按照规定的方式发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审核买卖双方成交信息、审核买卖双方账户资金信息,并与买卖双方进行信息确认,买卖双方收到交易中心信息确认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交易中心收到买卖双方交易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后台登记,自动生成电子购销合同或履约关系。
第四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经纪商对会员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交易中心的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安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交易中心通过实行以下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会员在交易中心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订金制度
订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如遇市场价格水平已经或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变动等情况时,交易中心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任何时间对订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订金收取标准,有权根据逐日盯市结算结果制定追订通知单,要求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持履约合同的追加订金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第四十八条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十九条 强行转让制度
为更好地控制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交易中心对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双方实行强行转让制度。
强行转让是指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买卖双方,如履约存续期内商品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价格上下5%时,在交易中心履约追订通知后,买卖双方没有按照要求追加订金的情况下,由交易中心发起对此现货合同强行转让申请,以当日结算价为基准计算违约方盈亏,并额外扣除违约方的相应比例的现货订金作为对守约方的履约赔偿、具体比例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对守约方提供新的对手方。强行转让交易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十条 最大撮合量管理制度
交易中心对于场外撮合单个品种实行最大撮合量管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当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或持仓量下限的措施。同时,某一会员在某商品的订货量或持仓量不能超过其全年该商品的总产量或总销量,否则交易中心有权采取限制订货措施。
第五十一条 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遇重大事件发生,有影响当日价格巨幅波动的可能性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或其他公开媒体,履行交易风险警示义务,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临时提升相应现货订金幅度。
第五十三条 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五十四条 报价区间交易规则
为了使参与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商品报价充分反映客观供求,与传统交易价格水平相当,同时有效控制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交易中心围绕传统市场每日现货及中远期协议价格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现货及中远期协议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报价须知》。
第五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经纪商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对该会员或者经纪商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新仓;
(四)提高订金比例;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转让交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中心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第六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实行逐日盯市和每日无负债制度。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标的形式,执行不同的结算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对场外撮合成交的具体现货商品实物电子合同进行逐日盯市直到它到期或被转让;对场外撮合成交的中远期协议执行每日无负债制度,根据交易中心每日公布结算价,计算持有中远期协议会员的盈亏情况
第五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会员账户订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并生产结算单,发送给会员。
第六十条 会员的订金余额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结算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订金。
第六十一条 经纪商应详细记载撮合业务,及时登记会员买卖指令、持有合同情况及交收情况。
第六十二条 交易中心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20年以上。
第六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现货及中远期协议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七章 交收及交收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交收是指会员按照电子合同和交易中心中远期协议约定,卖方交付货物、票据或证明给买方,并收取货款,买方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给卖方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交易中心交收分为协议交收和到期交收两种方式
第六十六条 协议交收是指在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内,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完成合同交收流程。
第六十七条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所签订的电子合同约定或交易中心中远期协议到期的时间和方式完成交收。
第六十八条 在电子合同和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货物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确认指令,执行资金划转指令;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确认指令,执行货权划转指令,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六十九条 交易中心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货权凭证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订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七十条 买方会员在收到货权凭证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收仓库完成货权凭证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七十一条 交收结算价为该现货合同约定的结算价。
第七十二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以合同约定的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七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电子合同履行实物交收的交收地点。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七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可在交易中心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中心统一协调下处理交收事务。
第七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限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场外撮合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场外撮合交易;
(五)其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在实物交收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权凭证或交付的实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收违约。
第七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收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交易中心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由于指定交收仓库的过错造成货权凭证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货权凭证权利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付细节根据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合同执行,赔偿后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指定交收仓库赔偿交易中心的损失。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在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当出现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风控委员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交易订金、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八十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所有股东及上级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和短信等方式,按照本交易规则要求发布各类公告和通知文件,并向会员提供行情及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信息发布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场外撮合(线上贸易)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商品;
(二)价格信息: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行情软件及交易中心官网公布的,由经纪商配对成功的品种成交价格,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单位:元/吨;
(三)成交量:某一品种当日所有配对成交的总量;
(四)最后交货日: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交货的最后日期;
(五)交货地: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地点。
第八十三条 电话、传真、信函、交易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交易中心向会员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八十四条 交易中心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经纪商和会员交易,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经纪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交易中心、会员、经纪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在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中心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九十条 交易中心每年应当对会员、经纪商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在必要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九十一条 交易中心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九十二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及经纪商应当配合。
第九十三条 会员、经纪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中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九十四条 会员、经纪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五条 对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风控委员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经纪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有权向交易中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九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会员、经纪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九十九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一百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会员参与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经会员对商品数量、质量及票据确认后出现质量、数量、票据等问题由会员自行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2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正常进行,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规则(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经纪商及其他场外撮合交易(线上交易)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质审核
第四条 会员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前须取得交易中心入市交易资格,方可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
第五条 会员通过经纪商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格审核申请,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分配交易编码,会员凭交易中心交易编码入市交易。
第六条 交易中心只接受企业会员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不接受个人投资者。
第七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石油化工企业法人;
(二)遵守《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规则(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入市协议》及其实施管理办法;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应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纪商资质审核
第九条 经纪商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前须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格审核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报价、撮合交易、协助完成交收的业务。
第十条 申请交易中心经纪商须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守《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经纪商(贸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相关制度、规则及其管理办法;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纪商向交易中心提交准入材料,经纪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逐日盯市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时,须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在交易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简称“订金”)。
第十三条 会员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匹配成功,经与交易中心登记后,交易中心冻结相应账户内的订金直至交收完成后释放,订金可转换为货款或者交收履约金。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每日结算结果,有权要求会员按时按需补足订金。
第十五条 会员在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时,若出现交易中心视为违约情况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本办法处置订金。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针对具体品种收取不同比例订金,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上线交易品种市场价格和交易中心成交价格制定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逐日盯市结算基准,具体设定规则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结算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 会员交易资金账户订金比例应维持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交易中心根据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价差与合同约定价格比例认定安全范围。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认定的安全范围为±5%。
第二十条 会员订金波动超过±5%后,交易中心执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警示、违约处理办法等方式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场外撮合成交(线上贸易)的中远期协议执行每日无负债制度,根据交易中心每日公布结算价,计算持有中远期协议会员的盈亏情况。
每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订金、期权权利金、税款、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并核对相关结算数据。
第五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控制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交易中心对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双方实行强行转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强行转让是指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买卖双方,如履约存续期内商品价格波动超过交易中心预定追订标准,在交易中心履约追订通知后,买卖双方没有按照要求追加订金的情况下,由交易中心发起对此现货合同强行转让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追订标准为双方签订现货合同价格在存续期间波动超过5%。
第二十五条 强行转让后,交易中心以当日结算价为基准计算违约方盈亏,并额外扣除违约方的订金,作为对守约方的履约赔偿,并对守约方提供新的对手方。
第二十六条 强行转让交易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告知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遇重大事件发生,有影响当日价格巨幅波动的可能性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或其他公开媒体,履行交易风险警示义务,并有权提升相应交易品种订金,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每日对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结算履行告知及监管义务,在交易、交收、结算规则规定履约时间前一小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对相应短信、邮件及电话录音留存。
第七章 最大撮合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于场外撮合(线上贸易)单个品种实行最大撮合量管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当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或持仓量下限的措施。同时,某一会员在某商品的订货量或持仓量不能超过其全年该商品的总产量或总销量,否则交易中心有权采取限制订货措施。
第八章 报价区间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参与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商品报价充分反映客观供求,与传统交易价格水平相当,同时有效控制现货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交易中心围绕传统市场每日现货价格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现货价格和中远期协议结算价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报价须知》。
第九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通过交易中心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或《中远期协议》,或《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入市协议》、《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规则(试行)》及交易中心其他交易、交收规则、管理办法等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一)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易违约:
1.会员订货量超出规定数额的;
2.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胡乱报价、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3.未按照交易中心通知要求,在交易中心风险警示后,次交易日12:00前未补足订金的;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构成交易违约的行为。
(二)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1.买方会员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全额货款;
2.成交后卖方会员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交收货物;
3.卖方会员交收的货物与发布的信息不符;
4.卖方会员未及时出具增值税发票;
5.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收违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某合同构成交易违约,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违约行为类型,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当会员所订货物数量报价超出合同最大限制时,经纪商应驳回会员匹配成交请求;
(二)当会员发生由于报价价格偏离市场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经纪商应驳回会员报价请求,特定价格会员需向经纪商提供价格说明;
(三)构成其他交易违约的,交易中心根据所违反相关条款项目予以处罚罚金、限制出入金、限制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四)发生交易违约的一方,不按交易中心要求追加订金的,经交易中心再次通知无果情况下,交易中心将冻结违约方全额订金,作为违约赔付金赔付给守约方;若产生对交易中心信誉损害的,交易中心依法享有公开企业信息,产生经济损失的,交易中心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某合同出现交收违约时,交易中心将冻结相关会员的订金、货款、交收订金或者仓单,同时限制相关会员办理出金,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部分或全部订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一)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全部款项的,交易中心收取买方违约部分总货值5%~20%的订金支付给卖方,具体比例买卖双方可在5%基础上协商赔付比例;
(二)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交予全部货权的,交易中心收取卖方违约部分总货值5%~20%的交收订金支付给买方,具体比例买卖双方可在5%基础上协商赔付比例;
(三)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并寄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买方指定办公地点,交易中心扣留20%的剩余货款用于赔偿延期到票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损失金额高于20%的剩余货款的,交易中心和买方有权向卖方进一步索赔;
(四)卖方货物质量达不到要求或者信息不符,买方可要求退货或者置换另一批货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金额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收订金;
(五)买卖双方违约的,双方各自订金的50%作为违约罚金划入交易中心专用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违约造成买方或者卖方不能及时采购或者销售货物,相应的经纪商有义务为守约方提供新的市场报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会员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也可以直接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凡经买卖双方确认后,发生的业务纠纷,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卖双方自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3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中交收行为,确保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业务安全、顺利运行,维护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业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易规则(试行)》等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会员、经纪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收是指会员按照电子合同或交易中心中远期协议到期约定,卖方交付货物、票据或证明给买方、并收取货款,买方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给卖方的行为。
第二章 术语解释
第四条 交收价:电子合同经纪商撮合成交时的价格,商品中远期协议到期时交收结算的价格。
第五条 交收仓库:为会员提供交收货物仓储及依规为会员办理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场所。交收仓库分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和战略合作仓库。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依规由交易中心认证并公示,为会员参与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提供仓储服务、仓单注册服务及办理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场所。
第七条 战略合作仓库:依规由交易中心认证并公示,其签发的现货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场所。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仓单:由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经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审核并生成,表明交收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其对应的交收货物已存放在指定交收仓库。
战略合作仓库现货仓单:由战略合作仓库出具,表明交收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其对应的交收货物已存放在战略合作仓库。
第九条 交易日:本办法所指交易日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可进行交易的日期。
第十条 交收日:电子合同规定交货的日期或中远期协议到期时间。
第十一条 仓库租金:租用仓库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转让交易:
(一)基于现货场外撮合模式下,会员在一次成交后,在交收日前通过发起交易中心认可的转让指令,向经纪商提出转让申请达成的二次交易。
(二)基于中远期场外撮合模式下,会员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其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做相反的对冲买卖。即会员在建仓(订立)后,在交收日前通过交易中心认可的转让指令,向经纪商提出平仓申请,由经纪商对协议进行撮合转让的交易。
第十三条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履约订金(以下简称“订金”):会员在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中为履行交收义务而支付或被冻结的资金。
第十四条 检验费:依规为确定交收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指标由交易中心指定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货权转移:卖方在交收仓库的认证下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六条 实物交收流程:
(一)合同约定交收日前五个交易日至合同约定交收日前一交易日
1.货物入库。
(1)未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交收日前,将商品入库至合同约定交收地点,并通知买方验货;
(2)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卖方向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存入符合规定的货物并提交货权相关凭证(注册成仓单)。
2.货物检查。
(1)未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买方收到验货通知后,须当面检查货物质量、数量及相关凭据,并做好交收准备。
(2)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交收仓库负责检验货物相关质量、数量并出具指定交收仓库仓单。
(二)合同约定交收日前一交易日16时前
1.提请交收。买方在其结算账户中补足货款,并向交易中心履行通知义务,提请交收申请。
2.结清费用。卖方结算账户中的订金自动转换为交收订金。卖方与交收仓库结清(从入库日到约定交收日后三日的)仓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买方确认交收情况(资金到账、货物质量等),生成交收申请确认单,向交易中心履行通知义务。
(三)合同约定交收日及其后五个交易日
1.冻结货款。收到买方交收申请确认单通知后,交易中心转换买方20%订金为货款、冻结买方100%货款,通知卖方执行交收。
2.货权转移。卖方在收到买方补足货款通知后,转移货权给买放后,并确认发货,
3.确认收货。买方在三个交易日内确认货物相关信息(质量、数量(在规定范围内除外))无误后,确认收货,交易中心释放交收订金。
4.划转货款。收到买方确认收货指令后,交易中心划转80%货款至卖方结算账户。
5.开具发票。收到80%货款后,卖方开具抬头为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并向交易中心确认开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邮寄发票至买方处。
6.结清余款。买方确认收到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履行交收完成通知义务。交易中心划转20%余款至卖方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协议交收流程:
(一)协议交收是指经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平台完成电子合同订立的双方,某一方出于自身因素考虑,计划提前完成对本单电子合同交易,特向交易中心申请,由交易中心组织双方协商完成交收的行为。
(二)买方或者卖方在交收日前向交易中心指定经纪商申请。
(三)交易中心通知对手方,提出协议交收申请,对手方可选择是否接受协议交收。
(四)对手方选择不接受协议交收的,交易中心予以驳回申请方申请。
(五)对手方接受协议交收的,双方通过协商后,确认相关赔付比例,提交至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再次确认后,以双方协议结算价格计算双方盈亏,并释放双方订金。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
第十八条 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经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会员入市协议》、《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一)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时间,买方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备齐;
(二)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的不足部分;
(三)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厂家、交货地点等商品信息与其撮合成交信息不符合的;
(五)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到买方指定所在地;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构成交收违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某合同出现交收违约时,交易中心将冻结相关会员的订金、货款或者仓单,同时限制相关会员办理出金:
1.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齐全部货款,交易中心扣除买方订金赔付给卖方;
2.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齐全部货物,交易中心扣除卖方订金赔付给买方;
3.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并寄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买方指定办公地点,交易中心扣留20%的剩余货款用于赔偿延期到票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损失金额高于20%的剩余货款的,交易中心和买方有权向卖方进一步索赔;
4.卖方货物质量达不到要求或者信息不符,买方可要求退货或者置换另一批货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金额包括但不仅限于订金;
(二)交易中心将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传真件有效)通知相关会员,在通知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通知发出当日):
1.相关会员如对违约处理结果无异议,则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回交易中心;
2.如对违约处理结果有异议,须在通知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回交易中心;
3.如逾期没有执行①或②规定的,则视为接受违约处理结果。
(三)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会员接受违约处理结果的确认传真后,或者相关会员逾期没有执行上述①或②规定时:
1.对于交收违约的会员,交易中心将违约处理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资金的划拨: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部分或全部订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2.买卖双方违约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各自订金的50%将作为违约罚金划入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账户,交易中心将双方剩余50%订金退回双方各自结算账户。如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该会员须履行补足亏损金额的义务。否则,交易中心将按交易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追索。
(四)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会员按上述规定提交的违约处理异议传真后,由交易中心在违约处理通知发出后第3个工作日组织相关会员进行协商解决,当日不能达成一致的,维持原有违约处理结果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约处理和划拨资金。
(五)完成所有违约处理工作后,买卖双方合同将解除,交易中心将释放相关会员按上述规定被冻结的订金及货款的余额,同时取消出金限制。
(六)交易中心在交收过程中收取的交收手续费,不因违约而退还。
(七)如违约方在经过上述违约处理后,仍对交易中心的违约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进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参与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经会员对商品数量、质量、票据确认后,出现质量、数量、票据等问题,由会员自行承担,浙油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资金的结算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会员订金、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实行订金制度、逐日盯市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只对取得交易中心交易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和交易中心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的订金、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和货款等。
第七条 订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会员在订立交易合同时,在会员的资金账户中冻结的部分资金,用于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交易手续费是指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场外撮合(线上贸易)交易时,按照交易中心及相关服务机构规定产生的服务费。
第九条 违约金是指会员在达成电子合同后,在交易、交收过程中,违反交易中心规定而产生的违约罚金。
第十条 货款是指参与交易的会员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款的货币资金。
第三章 结算机构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中心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统一结算、订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录入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按规定管理订金。
第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平台中成交的电子合同和中远期协议、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结算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存管银行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的商业银行;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拥有订金管理制度;
(五)拥有懂得相关专业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交易中心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结算银行符合以上条件,与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并为交易中心会员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会员订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管理会员的交易资金;交易中心在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平台内对会员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交易中心存放的会员交易资金与自有资金相分离。会员的资金账户为不计息账户。
第十八条 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有银行账户,结算银行对会员的银行账户与其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会员的入金和出金往来在银行账户和其绑定的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第十九条 入金:会员的结算资金从其绑定的银行账户通过结算银行或交易中心提供的入金渠道划入到交易资金账户,到账后即可用于交易。
第二十条 出金:会员从交易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由结算银行或交易中心提供的出金渠道将该笔资金划入到该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本交易中心交易资金出金实行T+1结算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中心可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逐日盯市和每日无负债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每日结算基准对会员成交进行日终结算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每日结算基准价是交易中心结算部门结合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某品种结算当日成交均价和选取该品种现货市场权威参考价共同制定,具体参数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每交易日,完成结算后,比对成交信息与订金比例,确认无误后,向会员发送日结算单(包括但不限于《每日结算报表》,《每日资金结算汇总表》等)。
第二十五条 《每交易日结算报表》是交易中心与会员当日的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记录与结算结果。具体内容包括:每交易日资金明细表(包括入金、出金、现货订金、手续费、冻结资金、解冻资金等);每交易日新增合同结算报表(内容包括合同编号、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品单价、总金额、当前现货订金比率、当前现货订金金额等);每交易日追加订金结算报表(内容包括合同编号、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品单价、总金额、追订依据、当前订金比率、当前现货订金金额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及时下载《每交易日结算报表》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天《每交易日结算报表》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本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在电子合同生成后,交易中心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收取相应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有权调整相关手续费收取标准,具体调整须在15个工作日前发布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根据每日报表汇总成周、月度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收入、会员现货订金存量、会员现货订金比率等。
第六章 交收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收结算具体流程:
(一)合同约定交收日前五个交易日至合同约定交收日前一交易日
1.货物入库。
(1)未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交收日前,将商品入库至合同约定交收地点,并通知买方验货;
(2)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卖方向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存入符合规定的货物并提交货权相关凭证(注册成仓单)。
2.货物检查。
(1)未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买方收到验货通知后,须当面检查货物质量、数量及相关凭据,并做好交收准备。
(2)指定交收仓库情况下,指定交收仓库负责检验货物相关质量、数量并出具仓单。
(二)合同约定交收日前一交易日16时前
1.提请交收。买方在其结算账户中补足货款,并向交易中心履行通知义务,提请交收申请。
2.结清费用。卖方结算账户中的订金自动转换为交收订金。卖方与交收仓库结清(从入库日到约定交收日后三日的)仓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3.买方确认交收情况(资金到账、货物质量等),生成交收申请确认单,向交易中心履行通知义务。
(三)合同约定交收日及其后五个交易日
1.冻结货款。收到买方交收申请确认单通知后,交易中心转换买方20%订金为货款、冻结买方100%货款,通知卖方执行交收。
2.货权转移。卖方在收到买方补足货款通知后,转移货权给买方后并确认发货,
3.确认收货。买方在三个交易日内确认货物相关信息(质量、数量(在规定范围内除外))无误后确认收货,交易中心释放交收订金。
4.划转货款。收到买方确认收货指令后,交易中心划转80%货款至卖方结算账户。
5.开具发票。收到80%货款后,卖方开具抬头为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并向交易中心确认开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邮寄发票至买方处。
6.结清余款。买方确认收到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履行交收完成通知义务。交易中心划转20%余款至卖方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买方会员在商品交收结束后,当日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对当批/次所提商品的认可。
第三十一条 对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易中心只承担交收过程监督管理责任,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不承认且禁止会员代理他人结算,会员违规代理他人的结算及风险由其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买卖一方或双方共同违约时,交易中心按《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违约处理,结算机构根据具体处理方案进行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5
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经纪商(贸易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纪商的自律管理,保障经纪商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商在浙江石油化工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纪商(贸易商)是指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并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石油化工产品市场服务协议,由交易中心授权其为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进行市场开发、报价、场外撮合、协助交收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中心经纪商实行审核制,所有经纪商均需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纪商(贸易商)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经纪商(贸易商)管理办法(试行)》、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的相关制度、规则及其管理办法;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纪商向交易中心提交准入材料。
第七条 申请成为经纪商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公司章程及组织架构说明;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授权经纪人员名单;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交易中心经纪商资格,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经纪商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中心要求申请者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准入资料后,检查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
第十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单位市场准入材料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准入的决定,交易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准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准入回执。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交易中心的准入回执后,根据回执要求完成如下工作:
(一)收到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交纳年会费10万元(待定),正式成为交易中心经纪商。
(二)下载场外撮合报价系统,为会员提供报价、撮合、协助完成交收服务。
第三章 经纪商(贸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纪商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经纪商的权利
1.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2.就其向交易中心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依据其与交易中心的协议收取报酬;
3.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二) 经纪商的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交易中心关于开展经纪业务的相关规则制度,自觉维护交易中心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2.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获知本交易中心的商业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对关联交易商揭示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倡导理性交易;
4.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5.禁止从事任何损害本交易中心及其他经纪商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经纪商(贸易商)变更
第十三条 兼并经纪商的法人或与经纪商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经纪商资格,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经纪商资格。
兼并经纪商的法人或与经纪商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经纪商资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经纪商资格不可以转让。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经纪商资格。
第十五条 经纪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取消其经纪商资格:
(一)私下转让经纪商资格,将经纪商资格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进行报价撮合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经纪商申请放弃经纪商资格,应当经交易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经纪商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经纪商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待定)内办妥下列手续:
(一)结清在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退还交易中心各种票据;
(三)会员信息及相关资格处置情况说明;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经纪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停止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每年对经纪商遵守交易中心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规则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交易中心行使监督职权时,可以按照交易中心章程和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规则及其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经纪商应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经纪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经纪商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场外撮合交易(线上贸易)业务或经交易中心批准取消其经纪商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纪商委托他人作为其报价、撮合指令下达人的,应该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不明的,交易中心不允许他人代经纪商从事报价撮合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纪商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纪商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照《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约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